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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时期的刑名幕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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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认为,乾隆朝是清朝国运的顶峰,有着诸多盛世的特征:国力鼎盛、边疆一统、经济繁荣、社会安定、文化昌盛……盛世笼罩下的地方州县,普遍存在着由州县官私人延请入府、支付佣金的人员,他们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无品秩、无编制,却拥有政务运行的必备之能,能够辅助州县官佐理公务,是州县官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群人。这一群人被称作幕宾,俗称师爷。这些幕宾从事着诸如刑名、钱谷、挂号、书记等行业,其中有益吏治者,不乏其人,但借端营私者,亦复不少。乾隆五十三年,湖南永州知府王宸在《重刻佐治药言序》中指出,“夫吏非素谙律令,其不能不藉手于幕宾也……而入幕之宾,能视官事如己事者,十不得二三,往往视百姓之休戚,漠然无所系于其心”。说的就是刑名幕宾。刑名是吏治之重,是民命所系。俗语云:“衙门后宅一杯茶,白纸折扇手中拿。黄铜烟袋呼呼响,刀笔断案全靠他。”
      刑名幕宾是辅佐州县官吏从事诉讼活动的“幕后法官”,基层社会纷繁复杂的案件、词讼,几乎都需要刑名幕宾来仲裁。刑名幕宾虽不掌权,却可弄权;虽无公职,却是州县案件的实际执法者,案件全过程几乎都有刑名幕宾的参与,他们犹如块块暗斑,散布于各个州县。倘若品行不端、修为不够,则极易舞弊,败坏公务。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提到,“高坐听讼的虽为州县官,事实上在幕后提调处理的常为幕友……自集审至判决皆出于幕友之手”。所以,州县审判一事,名在官,实在幕。
      在断案用法时坚持“设身处地、准情酌理”的原则,以儒家经典为断案标准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特色。乾隆年间的名幕汪辉祖长于引经决狱,避律断案,被称赞“佐州县治,引三礼以断疑狱,远近称平允……异乎俗所谓‘幕宾’者”。然而,像汪辉祖这般名幕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也不免流于武断。例如,汪辉祖在审理刘开扬、成大鹏争山一案中,就有失偏颇。刘开扬是湖南宁远的土豪,与同里的成大鹏山址毗连。成大鹏的同族私自将这片山出售给刘氏。这一举动令成大鹏极为不满,上诉县府并令子弟上山伐木。刘开扬担心败诉,恰逢族弟刘开禄病危垂死,于是命人背刘开禄上山,将矛盾激化成家族间的斗争,想以刘开禄被成家殴打致死,作为制胜之计。而等到他们上山后发现伐木者已经悉数离开,刘开扬便唆使其子闰喜杀了刘开禄并嫁祸于成族。汪辉祖在审判该案时,忽然大堂内声音嘈杂,经询,有醉酒者想闯入,被门役所阻拦,所以大声喧哗,汪辉祖命该人入堂,一看是闰喜,刘开扬大愕。汪辉祖令人支开刘开扬,鞫讯闰喜,闰喜将事情原委一一吐实,刘开扬最终承认并俯首画供。针对此案,汪辉祖的判罚是,感念“开禄气将尽,不殴亦死。以开扬父子抵之,情稍可悯”,所以将直接犯罪者闰喜拟死,刘开扬被无罪释放,余犯亦不究查。然而,依“谋杀人,造意者斩”的律条,刘开扬应与闰喜一并论斩。事后,汪辉祖也认为自己懵昧,感叹“杀人者死,国法固然”。名幕尚能自制自省,而更多的劣幕、庸幕则往往以“引经避律”为借口,化大为小,化有为无,趁机舞弊。
      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有一篇关于刑名幕宾判案的论断,其中提到“救生不救死者,死者已死,断无可救,生者尚生,又杀以抵命,是多死一人也,故宁委曲以出之,而死者衔冤与否,则非所计也”,汪辉祖的断案不得不说是受了“救生不救死”观念的影响。“救生不救死”的观念起初或许是刑名幕宾出于善意,蝼蚁尚且贪生,人命更是可贵;但到后来却演变为既定规则,适得其反。要达到“救死不救生”,对于刑名幕宾来讲,只是技术操作层面的小事情,将罪行略为减省,移其重就其轻便可救人。除了“救生不救死”,《阅微草堂笔记》中还提到了“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等论断,合称为“四救四不救”,都是刑名幕宾处事断案的潜规则。
      “四救四不救”被刑名幕宾口口相传,成为了他们的从业指南。“四救”一出,使得刑名幕宾在两害相权时,不必思索便可知道解决问题的办法,直接进入程式化的模式中按部就班地处理,无须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甚至可以说幕宾心中的“情”和“理”在尚未迸发时便已经被扼杀了。这貌似减省了不少司法程序,简便了许多,流畅了许多,但实际上,减省的都是必不可少的审判流程,刑名幕宾对案情不详加研究,信手拈取成案,依样画葫,过于依赖既定的决断,制造冤假错案。不仅如此,“四救四不救”更是刑名幕宾在州县活动中摸索出来的护身桃符和发财要诀,所以刑名幕宾将其奉为圭臬。维护主官而诬捕平民、袒护大官而舍弃小官,于己而言,当然是有利无害。俗语说,“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理与钱之间,在刑名幕宾的眼里,理输给了钱。案件对刑名幕宾来讲,就是金钱。他们为填个人欲壑,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将听审日期任意更改,积压案件,借公务敲诈勒索,等到原告或被告输银饵灾、贿赂疏通之时,自己从中榨取足够的利益,方可审结。救不救?如何救?幕宾笔落的瞬间,生杀予夺、贪赃枉法的余地确是无限。
      刑名幕宾熟稔州县衙门中的掌故和舞文弄法的伎俩,掌握着州县断案的话语权,参与甚至操纵案件的审判活动,名义上的“佐官以治”,很大程度上却变成了“代官出治”,越俎代庖。刑名幕宾罗织罪名、篡改罪责的弊习引起了统治者的警惕,也正因如此,乾隆朝把治理劣幕的举动上升为“澄清吏治之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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