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社会公众的担忧也与日俱增:林立于大街小巷的电子监控摄像头,是否有规范的监管,拍摄的内容是否会随意泄露,从而侵犯人们的隐私?
具体数据难以统计
北京有多少个电子监控摄像头?这些摄像头所采集的图像信息,可以被如何利用?一位相关人士透露:“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谁都可以安装一个电子监控摄像头,没人监管,无法统计精确的数字。而这些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也处于无序的状态。”
上述人士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市场所证实。北京市中关村海龙大厦5层,聚集了大量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卖家,其中不乏海康威视、汉王等知名摄像头厂家的经销商。
关于摄像头所拍摄视频内容的存储与管理问题,一家店员表示,只要买一台录像机,配上相应存储空间的硬盘,便能保存视频;这些内容只要自己保管好就行,怎么用都是自己的事;如果涉及一些治安情况,在公安局需要调查取证时,让公安局调用就行。
规范已有落地难
从目前建设和使用方来看,大致可将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用于社会管理的;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用于自身安全防护。
据了解,北京市早在2006年便出台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采集的内容,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然而,虽有规定,但却难以真正落地。从现实情况看,可以说相关监管部门对办法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执行不力。
监控视频屡遭滥用
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减少人力投入、创新社会监管模式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规则和制度配套实施,保证电子监控数据不会被滥用。
在现实中,恰恰相反,电子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2004年,上海市复兴中学的两名高中生,因学校安装摄像头、将二人的亲密行为公开向全校学生播放,以侵犯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成为公共场所摄像监视侵犯隐私第一案。
2008年,一对情侣在上海地铁的闸机进站口区域拥抱热吻被监控录像拍下,由地铁公司员工上传至网络,引发了公众对于监控视频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广泛讨论;最终,该事件以3名地铁公司员工的离职结束。
2011年,绵阳市高速公路摄像头拍下一名男子左手开车、右手伸向同行女子胸部的照片,并将二人面貌、车牌号、拍摄时间、车速、地点等详细信息全部公开,在网上广为传播;追究事件的原因,是由于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电脑维护商的两名员工私自拷贝照片并上传至网上,最终这两名员工分别受到了行政拘留6日与7日的处罚。
在这些电子监控摄像头所拍摄内容被滥用情形的背后,其本质上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治理与公民个人隐私之间,应当如何划清边界:这里需要注意公权力在行使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要遵循比例原则。虽然公民在进入公共场所后,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放弃了一部分隐私权。但是,没有正当性地扩大监控内容的传播,依然是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即便是出于利用监控内容对某些不当行为的警示、教育目的使用,也应当对涉事具体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一定的处理,比如在有限范围内传播避免扩大、给脸部等可识别其个人的位置打上马赛克等,都是可以采取的做法。除非因特定的公示处罚需要,一般而言,利用监控内容向公众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的应当是某种行为,而非对个人的批判。
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监控摄像头,是为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目的,如果这些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被随意外流、上传至网络,扩大了传播的范围,造成对公民人身合法权益的侵犯,就违背了设置这些摄像头的初衷。类似这样监控内容滥用的情况之所以发生,一方面,由于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安装没有很好的监管,导致很多不该被拍下来的内容被采集,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单位在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追责机制的不明确,让这些滥用事件即便发生,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为此,要实现全国范围内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统筹规划,在技术层面上是可行的,但需要更多在于管理制度方面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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